浙科发条〔2008〕313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自主科技创新能力,结合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制订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3〕2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科技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