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奖名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本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条 本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评奖领导小组,是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学会处负责评审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学术评审组织。其成员由学术界的知名学者和有关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省社科联学会处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整理以及评审工作中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 本奖受理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理事单位,包括所属的省级社团(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有关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单位,以及县(市)、高校社科联所推荐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受理个人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参加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研究成果,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申报参评的成果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较好的文风和较佳的社会效益。
(三)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是规定期限内,在国内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含内部发行)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学术资料整理、工具书、译作等,不含教科书及科普通俗读物),以及未公开发表或出版但得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肯定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不宜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必须在市级或厅级以上党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办的有关内部刊物或内部资料上发表。
(四)申报参评成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作者。我省作者与省外、国外人士合作的成果在申报时,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本省作者合作的成果在申报时,不可以分割使用合作成果,只能对成果整体以集体名义进行申报。
(五)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原则上应以个人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册申报参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整体参评,则必须以集体名义申报。但同一成果,二者只能选一,不能重复。
(六)以集体或课题组名义申报的成果,署名及顺序应与成果发表或出版时一致,但最多不超过四人(超过四人的写成“等”)。
(七)多人文章编辑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全书整体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相同作者所撰写的系列论文,只能以单篇论文的形式申报参评。
(八)参评的译作不含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的译作,参评时必须附外文原作。
(九)已故研究者的成果,申报权属于其继承人。
第九条 已获国家级或部、省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参加评审。
第十条 申报办法:
(一)申报者根据评奖条件和范围,填写《申报表》连同成果,报省社科联理事单位。
(二)省社科联理事单位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和学术上的审查,对符合参评条件者写出推荐意见,盖上公章,再向省社科联学会处申报。
第四章 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参评成果按理论研究、对策研究两大类别进行评审,评定等级分一、二、三等奖。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理论研究类(包括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
一等奖:选题有重要价值,成果对某一理论领域的研究有重要价值,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选题较有价值,成果对某一理论领域的研究有比较重要的价值,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好的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选题有一定价值,成果对某一理论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价值,在推动学科发展有一定作用,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对策研究类
一等奖:选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或实践问题,研究成果对我国特别是浙江省某一领域的实际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并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推动,纳入了党委政府的决策中。
二等奖:选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理论或实践问题,研究成果对我国特别是浙江省某一领域的实际工作有较大应用价值,并对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推动,纳入了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中。
三等奖:选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理论或实践问题,研究成果对我国特别是浙江省某一领域的实际工作有一定应用价值,并对实际工作有所推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本奖的评奖程序为:学会处资格审查、评奖委员会评审、公示、评奖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一)学会处根据评审条例、申报通知等,对参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奖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成果进行评审。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科小组预选。学科小组实行同行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分配名额限度内,选出向评委会推荐的本组一、二、三等奖候选名单,写明推荐理由和无记名投票结果,经组长签名后报评委会。
第二阶段:评委会评选。全体评委在听取各学科小组汇报,认真审阅、充分评议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差额投票评出一、二、三等奖拟获奖成果,并报评奖领导小组。
(三)拟获奖成果名单以征求意见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拟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社科联学会处提出,申明理由和依据
(四)评奖领导小组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审定批准获奖成果。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四条 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按成果形式(著作类、论文和研究报告类)各设一、二、三等奖。
第十五条 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奖项,由评奖领导小组根据成果申报量确定。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由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对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本次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参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社科联优秀成果奖评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六年二月